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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回绝律师依法查询取证属行政不作为派出所败诉(附判定书)
来源:江南体育手机版app    发布时间:2023-05-23 11:04:40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依法持查询函(令)前往职能部分调取相关依据,有时候会被有关部分回绝,律师十分无法。

  近来沈阳中院这则终审事例,给一切职能部分敲响了警钟,如回绝律师依法查询,属行政不作为,有败诉危险,严峻的说影响司法进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受托付律师自行查询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业务所证明,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与承办的法律业务有关的状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受托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业务所证明,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与承办的法律业务有关的状况。

  2、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供给公民信息,不归于走漏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回绝为恳求人供给公民个人信息。

  3、律师供给了查询所需证明资料,向被告恳求查询公民信息,契合法律规则。被告回绝为原告供给公民信息的行为,归于行政不作为。

  沈阳市公安局平和分局沈水湾派出所、吴云涛计算行政管理(计算)二审行政判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平和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平和区长白街296号。

  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平和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以下简称沈水湾派出所)因不实行帮忙查询法定责任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行初460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云涛系辽宁省盛恒律师业务所律师。2018年10月16日,原告持律师查询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托付书,向被告沈水湾派出所作业人员查询高XX、高XX、张X的个人信息。被告作业人员回绝了原告的查询恳求。原告于同年1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实行帮忙原告调取高XX、高XX、张X的个人信息的法定责任,并补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形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审法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挂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则,被告作为区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管其辖区内户口挂号作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回绝向原告供给公民信息是否契合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受托付律师自行查询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业务所证明,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与承办的法律业务有关的状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受托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业务所证明,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与承办的法律业务有关的状况。本案中,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原告所承办法律业务的有关状况的建议。原审法院以为,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法记载能够独自或许与其他信息结合辨认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或许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状况的个人信息,包含名字、身份证件号码、通讯通讯联系方法、住址等。而本案原告恳求查询时,向被告供给了查询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托付书等资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承受托付人的托付,并经律师业务所的指使,向被告查询其受托付案子的被申述人的个人信息,归于查询与其承办法律业务有关的状况。故对被告提出的该建议,不予支撑。关于被告提出公民信息维护已被列为刑法调理规模,被告无权将个人信息走漏给别人的建议。原审法院以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供给公民信息,不归于走漏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回绝为恳求人供给公民个人信息。若取得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走漏给别人,应自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提出的该建议,不予支撑。综上所述,原告供给了查询所需证明资料,向被告恳求查询公民信息,契合法律规则。被告回绝为原告供给公民信息的行为,归于行政不作为。故原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实行法定责任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关于原告提出的补偿恳求,因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能够纠正,原告建议的经济损失现在没有实践产生,且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补偿恳求无现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原审法院判定:一、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平和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吴云涛恳求查询高XX、高XX、张X的个人信息实行法定责任;二、驳回原告吴云涛的补偿恳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平和分局沈水湾派出所承当。

  上诉人沈水湾派出所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为《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该法条明确规则律师的行为为查询取证,内容为与承办法律业务有关的状况。公民信息归于个人隐私受法律维护,不归于依据及业务相关,且该法条规则的是律师的权力,并未规则被调取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吴云涛调取的信息未经被收集者赞同,故还需要法院相关查询手续。恳求本院吊销一审判定,判令被上诉人承当诉讼费。

  被上诉人吴云涛提交答辩状辩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查询其受托付案子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归于查询与其承办案子法律业务有关的信息,被上诉人以律师身份恳求调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归于行政法中公民恳求政府信息揭露行为。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恳求二审法院保持原判。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依据有:1、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个人信息;2、律师证;3、律师查询取证专用介绍信;4、授权托付书,2-4号依据证明原告按照律师法提交资料调取信息;5、相片,证明被告回绝给原告出具查询信息;6、录音,证明被告、监察以及申控部分均称律师不是机关不是单位,不能调取信息;7、民意网截图,证明被告回绝原告查询个人信息;8、托付合同,证明原告受当事人托付,签定托付合同,但因被告回绝给原告出具信息,只能免除托付合同,只能退费。

  原审经庭审质证,对原告供给的1-4号依据,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恳求实行法定帮忙查询责任并供给了相关资料,予以采信;原告供给的5-8号依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贰言,对其真实性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受托付律师自行查询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业务所证明,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与承办的法律业务有关的状况。”本案中,被上诉人恳求查询时,向上诉人供给了查询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托付书等资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承受托付人的托付,并经律师业务所的指使,向上诉人查询其受托付案子的被申述人的人口信息,归于查询与其承办法律业务有关的状况。上诉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应向被上诉人供给包含被查询人的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地点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关于上诉人提出向被上诉人供给公民人口信息归于走漏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本院以为,上诉人依《律师法》的规则,向契合条件的律师供给与其承办法律业务有关的公民人口信息的行为,不归于走漏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在查询时能够奉告查询律师应承当的责任及责任。被上诉人对所查询的公民人口信息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于所承办的法律业务,不得走漏有关人员的隐私,否则应自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恳求实行法定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保持。

  综上,原审判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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